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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832。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携带2支气枪和1把匕首进入本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某平价快餐店,在等候用餐期间,被告人许某将气枪放在快餐店角落,将匕首放在桌面。6时30分,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并当场从被告人许某身旁查获2支制式气枪和1把匕首。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所携带的两支类枪支物品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产制式气枪;被告人许某所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许某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许某因吸毒,于2000年1月21日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2年4月25日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范某、杨某、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办案说明、到案情况说明;5.搜查笔录;6.扣押、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7.物证照片;8.管制刀具认定书;9.鉴定意见:珠公司痕鉴字(2014)22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11.(2000)珠劳教字第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02)珠劳教字第32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公安机关缴获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产制式气枪二支、管制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向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