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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军平与康维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军平,康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1491号申请执行人金军平。被执行人康维云。原告金军平与被告康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军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康维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4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康维云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149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