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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勇辉与赵依妹、吴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高勇辉,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赵依妹,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鸿杰,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高勇辉与赵依妹、吴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依妹、吴鸿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依妹、吴鸿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依妹、吴鸿杰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人民币698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依妹、吴鸿杰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