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长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闫洪烈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烈,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闫洪烈,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湧栋,居民。被告刘鹏,居民。原告闫洪烈与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凤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洪烈的委托代理人周湧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洪烈诉称,被告刘鹏于2013年10月22日以车辆运输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原告闫洪烈人民币现金4万元,后又于2014年7月12日借6万元,共计借到原告人民币现金11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还款。为此,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被告刘鹏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闫洪烈人民币现金肆万元整(合计:40000元整)刘鹏2013.10.22号151××××2262”;2014年7月12日,被告刘鹏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闫洪烈人民币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说明①本人愿以一切有效资产偿还此笔借款,偿还期间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若逾期还本人愿以借款总额的30%承担违约金。②担保人自愿对借款人提供借款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直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担保人自愿放弃一切申诉权利。借款人:刘鹏借款日期:身份证号:××电话:2014年。7.12号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151××××2262”。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还款,遂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借用三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鹏因生意周转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诉称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而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从借款之日到原告起诉时已逾期三个月,被告在原告索要后,拒不偿还该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鹏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洪烈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5日之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鹏负担,原告闫洪烈已预交,被告刘鹏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闫洪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尹凤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 涛书 记 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