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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特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冷某某要求宣告朱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法民特字第01号申请人冷某某。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申请人祖母。委托代理人曹文波,安化县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冷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冷某某以被申请人朱某某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冷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于2011年1月6日结婚,同年5月7日生女孩冷某某,申请人冷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系母女关系。2012年10月被申请人朱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1月冷某因病去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朱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朱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某某自2012年10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冷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