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林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伙同倪某甲、田某(均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某室内,纠集于某、汪某、徐某甲等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元。2.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伙同倪某甲、田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某室室内,纠集于某、汪某、徐某甲等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3.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伙同倪某甲、田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某室室内,纠集于某、汪某、徐某甲等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4.2012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伙同倪某甲、田某、徐某甲(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某室内,纠集于某、樊某等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8000元。5.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伙同倪某甲、田某、徐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某室内,纠集于某、樊某等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6.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伙同倪某甲、田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某室内,纠集于某等多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元。综上,被告人林某参与聚众赌博6次,非法获利共计17000元。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聚众赌博的事实。本案赃款17000元已由同案犯倪某甲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倪某甲、田某、徐某甲的供述,证人于某、汪某、樊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本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林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