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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科良与韩允鹏、王进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韩科良,农民。被执行人韩允鹏,农民。被执行人王进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菏开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韩允鹏所有的福特翼虎牌SUV白色越野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韩允鹏履行(2014)菏开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允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允鹏所有的福特翼虎牌SUV白色越野轿车(车牌号为鲁A×××××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