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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185号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法定代表人郝继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孙家沟乡。法定代表人陈学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履行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袁振宇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