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费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