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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圣与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圣。委托代理人江国勇。被执行人储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圣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