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安翠与赵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806-1号原告:刘安翠,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赵孝彬,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翠与被告赵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魏学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