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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某公司与南昌市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0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01号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唐宝良、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某某,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禹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