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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景玲与裴亚杰、封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玲,裴亚杰,封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刘景玲,女性,49岁,1965年8月10日,汉族,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被告裴亚杰,女性,58岁,1956年10月15日,汉族,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封顿,男性,58岁,1956年11月25日,汉族,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刘景玲诉裴亚杰、封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景玲诉称。被告裴亚杰、封顿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铁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