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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永成与田长友、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成,田长友,刘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07-1号原告朱永成,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田长友,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刘春丽,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长友之妻。原告朱永成与被告田长友、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