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永成与田长友、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成,田长友,刘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07-1号原告朱永成,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田长友,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刘春丽,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长友之妻。原告朱永成与被告田长友、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