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大容与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容,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李大容,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孙河村7组。法定代表人黄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容诉被告重庆黄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大容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春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