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信娟、林树秀、林园美与王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园美,张信娟,林树秀,王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园美,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五家子乡石片子村第*组。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信娟,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五家子乡石片子村第*组。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树秀,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五家子乡石片子村第*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鹏,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五家子乡吐须沟村第*组****号。再审申请人张信娟、林树秀、林园美与被申请人王鹏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4)朝县民杨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二终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九)、(十)项规定的情形。理由是:被申请人王鹏在第一次起诉状中明确其与申请人林园美已结婚,判决书却不认定二人结婚,判决书中没有让被申请人返还女方嫁妆,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名誉费,因为他们提出结婚,又提出解除婚姻,有结婚照等照片为证,有邻居见证,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信娟、林树秀、林园美的再审申请除陈述外,无任何新证据提交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张信娟、林树秀、林园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再审人张信娟、林树秀、林园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耀举代理审判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