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明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明杰,杨金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609号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光。委托代理人印桢。被告王明杰。被告杨金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润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杰、被告杨金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