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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少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宗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志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少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志超,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志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霞、代理检察员朱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凌晨,高某甲、杨某(已判刑)在“夜宴”KTV518房间娱乐后,准备离开时,KTV服务员发现518房间物品被损坏,遂阻止其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后在高某甲的纠集下,被告人宗志超伙同冉某甲(已判刑)等人在KTV内殴打KTV服务生戚某乙、万某、刘某甲、马某、聂某甲、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被告人宗志超离开后,在高某甲的纠集下,与冉某甲、刘某丙等人再次返回,在“夜宴”KTV门口殴打服务生戚某甲、马某乙、王某丁。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马某、戚某甲、戚某乙、万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宗志超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宗志超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志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高某甲、杨某(均已判刑)在曹县“夜宴”KTV518房间娱乐后,准备离开时,KTV服务员发现518房间物品被损坏,遂阻止其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吵。随后,高某甲打电话纠集冉某甲(已判刑)和被告人宗某等人在KTV内殴打KTV服务生戚某乙、万某、刘某甲、马某、聂某甲、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被告人宗某离开后,在高某甲的纠集下,伙同冉某甲、刘某丙等人再次返回,在“夜宴”KTV门前殴打服务生戚某甲、马某乙、王某丁。经法医鉴定,马某、戚某甲、戚某乙、万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戚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约1时30分,自己在曹县城区“夜宴”KTV3楼313房间与朋友一起喝酒,去卫生间时有个服务生对自己说:“楼上东西被客人砸烂了,你过去看看吧。”自己便上楼,走到楼梯口时见同事刘某乙和518房间的客人高某甲、杨某一起进了518房间,当时高某甲、杨某手里拿着棒球棍,自己紧跟着进了518房间。高某甲和杨某问刘某乙房间哪些东西坏了,刘某乙指着点歌器周围,还没开口,高某甲踹了刘某乙一脚,高某甲和杨某围住刘某乙拳打脚踢将刘某乙打倒在地上。自己急忙将他们拉开,并与高某甲吵了起来。后来自己在楼梯口见到一个叫“超子”的男青年,自己拉他,他一拳打在自己眼上,将自己打懵。“超子”打过自己后,陆续上来几个人,他们见了服务生就打。不一会儿,KTV老板刘某丙过来调解。自己感觉眼睛和头部很疼,便去休息。凌晨4点多,戚某甲打来电话,说那帮人又打了“夜宴”KTV的服务员。(2)戚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点多,自己和马某乙在“夜宴”KTV6楼的员工办公室聊天时,听到对讲机里讲:“五楼有人在房间里砸东西,快点下来几个服务员。”自己与马某乙便去了五楼,到那儿后,见戚某乙正在与高某甲吵架,当时五楼楼道内有很多人。戚某乙和高某甲吵架时,高某甲拿出手机打电话。过了一会儿,从楼下上来一个约20岁的男青年,他用拳头打在戚某乙面部。接着又过来八九个20多岁的男青年,这些人都是高某甲打电话喊来的,他们骂骂咧咧,见到KTV的服务员就打,有七八个服务员遭他们殴打。当日凌晨3点50分许,KTV里一个叫李冰的点歌员说她在319房间上班,319的客人要走了,但还没有给她服务费。李冰就让自己帮她去找319房间的客人要服务费,自己和马某乙、薛锁、王某丁还有两个新来的服务员去找319房间的客人帮李冰要服务费,当时319房间的客人已经快走到马路旁边了,几人追过去跟他们要李冰的服务费,当时那些客人喝醉了,不想给,自己便要返回KVT,行至KTV门口,从KTV的西边过来两辆白色的小轿车,其中一辆车上下来5个约20岁的男青年,对自己拳打脚踢。他们打过自己后又帮另一辆车上的人打王某丁和马某乙。随后那帮人离开。殴打自己的人有高某甲、杨某及另外三名男子。自己的右耳上有三处创伤,上嘴唇、右腮帮肿胀。(3)万某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自己听到“夜宴”KTV对讲机里喊518房间里的玻璃烂了。这时有两个约20岁的男子从楼上下来,KTV的大堂经理刘某甲问那两个男子:“你们屋里的桌子烂了?”那两个男子骂了起来,并说桌子没烂。KTV老板刘某丙与那二人说了几句话,便与刘某甲去房间检查。过了一会儿,那两名男子冲上楼,其中一人持棒球棍。自己跟着马某、戴胜彦、王磊来到四楼,见那两名男子中的其中一人正在打电话,过了几分钟,跑上来七八个年轻男子,他们抓住KTV的员工戚某乙便打,自己等人便上前拉架,那七八个年轻男子抓住自己等人便打,随后那伙人离开。(4)马某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0时许,“夜宴”KTV经理刘某乙用对讲机呼叫自己,让自己去5楼的518房间,并说房间里的物品被损坏。自己来到518房间,见点歌器下面的玻璃烂了。刘某乙用对讲机呼叫吧台:“让刘某甲拦住518房间的客人,房间玻璃烂了。”然后刘某乙便下了楼。过了一会儿,518房间的两个客人拽着刘某乙的衣服又去了518房间,其中一人持棍,随后KTV老板和戚某乙、潘某甲也来到518房间,双方吵了起了。后来从楼下上来一个男青年,那男青年一拳打在戚某乙脸上,接着又上来几个人,他们见那男青年与戚某乙打架,便抓住服务生殴打。518的客人走后,自己和马某乙、王某丁、戚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到KTV门口的路边跟客人要点歌员的服务费,这时过来两辆白色的小轿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其中穿着一身黑色衣服的一个瘦高个男青年让自己去518房间为他找手机。自己去518房间找手机,但没有找到。自己来到六楼宿舍,遇到王某丁、刘颖,听王某丁说刚才来的那些人让他给那帮人下跪,还踢他。随后刘颖就报了警。对方打在自己头部和身上,自己的胸口有明显的伤痕。有一个瘦瘦的、个子不高的男青年持酒瓶打了自己。“夜宴”KTV的服务生都挨了打。(5)刘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夜宴”KTV518房间的客人下楼要离开,检查房间的服务生在对讲机里说518房间点歌台及墙面上的玻璃烂了。自己便拦住518房间的客人,说明了事由。对方其中一个男子过来抓住自己的领带往自己肚子上踹了一脚。这时KTV老板过来与对方协调,并让自己领着对方一个比较清醒的男子去518房间查看。自己领着那男子查看房间之后,对方其余的四五个男子和KTV老板也上来了,自己见老板与他们协调的差不多了,便下楼来到大厅里。过了十来分钟,从外面进来两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人手里拿着棒球棍跑上楼去,自己感觉不对劲,就跟了过去。到了5楼,那两名男子骂骂咧咧进了518房间,自己也进了518房间,当时房间里还有大堂经理戚某乙、主管刘某乙、领班潘某甲。过了一会儿,老板让大家离开房间,他要单独与对方交谈。过了二三分钟,从楼下上来了五六个年轻男子,他们来到518房间门口,二话不说便打戚某乙、潘某甲。对方又有几个人从房间里出来殴打服务员,自己被几人围着拳打脚踢,自己被打的实在受不了,便跑到了一楼大厅。凌晨4点多,自己外出时潘某甲打来电话,说那些闹事的人又开着三辆车回来。自己回到KTV,那些人已经殴打了服务员离开。(6)马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自己在“夜宴”KTV见高某甲、杨某手持棒球棍将刘某乙拉进518房间,KTV的老板刘某丙和大堂经理戚某乙在518房间里查看房间,高某甲、杨某要在房间里打戚某乙,刘某丙将戚某乙推出房间,一个穿蓝色衣服的青年男子从楼下冲了上来,抓住戚某乙挥拳便打。KTV里的服务生去拉架,这时从楼下冲上来七八个人抓住服务生就打,打了约15分钟,他们离开。过了约一个小时,有个客人不给点歌员台费,自己与王某丁、戚某甲、王某甲、薛锁追到路边给客人要台费,这时过来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从车上下来4个人,旁边一直停着的一辆白色轿车上也下来4个人,他们对自己等人拳打脚踢,三四分钟后,他们离开。(7)聂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自己在“夜宴”KTV五楼上班,KTV518房间客人离开后,自己与马某检查房间时发现点歌器下面的玻璃烂了。马某便用对讲机呼叫前台说明情况。过了一会儿,自己与马某来到大厅,见518房间的客人和KTV的员工在门外吵了起来。自己与马某在大厅等了一会儿,又上了5楼,到楼梯口见518房间门口围了很多人。自己进入518房间,见戚某乙、潘某甲、戚某甲和两个20岁左右的年轻男子在争吵,对方其中一人拿出手机打电话,过了一会儿,过来七八个人,抓住戚某乙便打,自己等人上前拉架,对方抓住自己等人打了起来。(8)潘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自己与几个朋友在“夜宴”KTV211房间聚会,其中一个朋友上厕所回来,说楼下大厅有人吵架,下面聚集了很多人。自己急忙来到大厅,经询问服务员得知518房间的玻璃碎了。自己去518房间查看情况,见房间内大堂经理戚某乙、主管刘某乙与四五个男子在说话。自己询问情况,并与戚某乙、刘某乙和对方协商。过了二三分钟,从外面进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人叫高某甲,另一个手里拿着棒球棍的男子想用棒球棍打刘某乙,被自己抓住。接着双方吵了起来,KTV的老板和楼层经理刘某甲也过来劝架,高某甲就打电话叫人。过了几分钟,又从外面过来五六个男子,二话不说就对自己和刘某乙、戚某乙、刘某甲拳打脚踢。楼层的服务员见状前来制止,他们又殴打服务员。自己被打得坐在地上,王某甲和王某丁过来把自己扶到KTV519房间。自己在519房间休息了10多分钟,出来在大厅吧台上坐了半个多小时,老板说没事了,让大家休息。自己出去买了一盒烟,返回时,三辆轿车停在自己旁边,车上坐满了人,自己见在KTV殴打自己的一个人坐在一辆轿车上,那伙人看看自己便开车去了“夜宴”KTV。自己急忙给KTV的大堂经理刘某甲打电话说了此事。自己害怕再挨打,便没有返回KTV。第二天早晨8点多,戚某甲打来电话,说自己走后,又过来一群人把几个服务生打了。(9)王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自己在“夜宴”KTV上班时听到对讲机里说大厅里有人打架,自己便去了大厅,见楼层经理刘某甲和一个男子说房间玻璃被砸烂的事情。KTV的老板过去和那个男子协商,协商的过程中老板让刘某甲带着另外一个男子去518房间查看,对方四五个男子也跟了过去。自己在大厅等候,不一会儿,从楼上下来两个男子,他们出去拿了一根棒球棍就上了楼,自己便跟着他们去了518房间,当时房间里有主管刘某乙、大堂经理戚某乙、点歌员领班潘某甲。那两个男子中体态较胖的进了房间就问:“哪里的玻璃烂了?”刘某乙给他们指了指,另外一个拿棒球棍的男子就想用棒球棍打刘某乙,被潘某甲抓住。那二人及房间里的二三个男子和潘某甲、刘某乙吵了起来,此时楼层经理刘某甲过来,吵了一会儿,老板来到518单独与对方交谈。过了几分钟,从楼下又过来四五个男青年,他们二话不说就打潘某甲、刘某乙、戚某乙、刘某甲,518房间里的四五个人也出来,他们一共十几人见KTV的员工就打,两个男子抓住自己的头发,用拳头往自己头上打,随后他们离开。又过了十几分钟,那伙人又返回来,二话没说把在KTV大厅里的戚某甲、马某乙、王某丁打了一顿。(10)王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自己在“夜宴”KTV一楼大厅听到对讲机里说拦住518房间里的客人,房间里点歌台的玻璃烂了。当时518的房间的客人刚离开KTV,经理刘某甲追上去拦住他们,并与一个男子说房间玻璃被砸烂的事情。那个男子对刘某甲说:“要是没烂就开车压死你。”说着就抓住刘某甲的衣服领子朝刘某甲身上踹了一脚。KTV的老板从楼上下来,过去和那男子协商,协商的过程中老板让刘某甲带着另一男子去518房间查看情况,对方的四五个男子也跟着去了518房间,自己在大厅等候。不一会儿,从楼上下来两个男子,他们出去拿了一个棒球棍上了楼,过了几分钟,自己与KTV里的三四个服务生一起去了5楼,到了518房间门口,见房间内大堂经理戚某乙、主管刘某乙、刘某甲、领班潘某甲正与对方争吵,几个服务员便过去劝架。KTV的老板过来让自己一方的人离开房间,他独自与对方交谈。不一会儿,对方又过来四五个男子,他们殴打戚某乙,自己便去拉架。那些人便对自己拳打脚踢,打过自己后,他们又去打其他服务员。(11)王某丁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自己在“夜宴”KTV上班时,听服务员在对讲机里说拦住518房间里的客人,并说518房间点歌台的玻璃烂了。当时518的房间的客人刚出了KTV大门,经理刘某甲追上去拦住了他们。刘某甲对一个男子说:“你们房间里的玻璃烂了。”那男子对刘某甲说:“要是没烂就开车压死你。”说着就把腰带抽出来想抽打刘某甲,但没有打到。那男子抓住刘某甲的衣服领子,朝刘某甲身上踹了一脚。之后刘某甲带着他们几个人去了518房间,不一会儿,高某甲与持棒球棍的另一男子从外面进来上了楼,自己也跟了过去。大堂经理戚某乙、主管刘某乙、刘某甲、领班潘某甲在518房间里正与对方争吵,那个持棒球棍的男子想用棍子打人,被潘某甲抓住,几个服务员过去劝架,此时,KTV的老板刘某丙过来在房间里单独和对方交谈。不一会儿,从楼下上来五六个人,其中一人抓住戚某乙就打,打在戚某乙脸上、身上,不知谁一拳打在自己右面部,接着对方的人又对潘某甲、万某拳打脚踢,潘某甲被打倒在地,自己和王某甲把潘某甲拉起来,扶到东面一个空包间里,自己和王某甲在包间里歇了五六分钟,出去看看已经没人了。自己和王某甲去了一楼大厅,说了一会儿话,见那伙人从楼上下来,有的人还拿着啤酒瓶。高某甲手里拿着一个蓝色的棍子,在大厅里辱骂戚某乙。刘健和王海军过来,把那伙人劝走。过了半个多小时,另一波客人因为没有给台费,自己与戚某甲、马某乙等人就在KTV大门东侧路边找到客人要台费,在此过程中,三辆车停在了KTV门口,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戚某甲正往大厅走,被那四五个围着拳打脚踢,接着从那三辆车上又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人叫“超子”,“超子”朝自己左面部打了一拳,他让自己跪下,自己不从,“超子”就抓住了自己的头发拖拉了十几米,又朝自己右小腿处踹了一脚,自己右腿一软就跪在了地上,随后那伙人离开。(12)刘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夜宴”KTV5楼518房间的客人离开,自己去检查房间,发现正对电视机的玻璃墙壁烂了,点歌器下面的玻璃桌子也裂了,自己就用对讲机对前台说不要让518房间的客人离开。自己又给经理刘某甲打电话说明了情况。过了十多分钟,自己来到一楼大厅,见老板刘某丙和518房间的客人在争吵,自己带着刘某丙去518房间查看,对方的人也跟了过来。到房间后对方一个年轻男子说:“等会儿我安排人来修。”接着那些人就下了楼,自己也跟着下楼。走到3楼楼梯处,一个穿黑色棉袄拿着棒球棍的男子和一个穿红色棉袄的男子把自己拉到518房间,当时经理戚某乙和领班潘某甲也在房间里。到房间后那二人要打自己,自己用手护住头,感觉有人朝自己脖子上打了一拳。过了一会儿,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上来在5楼走廊里朝戚某乙脸上打了一拳,六七个服务生用拳头朝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身上乱打,这时又过来七八个人,他们见到服务生就打,自己便跑到一楼大厅,后来发生的事自己就不知道了。2、证人证言(1)刘某丙(“夜宴”KTV老板)证言。证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自己在“夜宴”KTV6楼办公室听到对讲机里喊518房间的客人把房间里东西砸坏了,客人已到了一楼。自己来到一楼,见到一个叫高某甲的男青年,他抓住刘某甲的领带说要弄死刘某甲,自己上前将二人拉开。自己认识高某甲,就想把他劝走,自己和刘某甲将高某甲等人送到KTV门口,看着他们上了车。过了十多分钟,自己听到对讲机里喊518房间的客人又带人回来找刘某甲。自己来到518房间,见高某甲、杨某在房间里与戚某乙、潘某甲厮打在一起,自己将戚某乙推到518房间门外,高某甲和戚某乙对骂,高某甲掏出手机打电话,过了一会儿,一个叫“涛子”或“超子”的20多岁的男青年从楼梯步行上来,自己便去3楼找王海军,让王海军劝架。王海军将高某甲等七八个男青年喊到313房间。过了一会儿,王海军到自己办公室聊天,聊了十多分钟,一楼大厅的对讲机喊518房间的七八个客人又跑到大厅闹事。自己便和王海军一起下楼来到大厅,见高某甲、冉某甲等七八个人在大厅里大吵大闹,自己和王海军将他们劝走,他们走到“夜宴”KTV停车场,扬言要打戚某乙和刘某甲,这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来,自己就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帮自己和王海军一起劝高某甲,并对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双方协商解决,不要求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工作人员劝告下,高某甲等十多人开车离开。过了20多分钟,自己去一楼大厅,有个服务员对自己说518房间的客人刚才又来了,打了好几个服务员。不一会儿,派出所工作人员赶来,对挨打的服务员和报警的服务员进行询问、拍照,并让挨打的服务员到派出所记材料。(2)孔祥欢证言。证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曹县“夜宴”KTV老板王海军打电话让自己和妻子一起到“夜宴”喝酒。自己来到“夜宴”三楼一VIP房间,房间内有宗志超、冉某甲、“东北”、陈关通、刘某丙、朱胜、李豹、王海军、李旭、杜飞等10多人。1个小时候,KTV的服务员进房间说KTV的东西被砸了,后来弄清楚,“夜宴”KTV大堂经理戚某乙说高某甲把房间里的显示屏或者桌子砸烂了,因高某甲平时跟着冉某甲,冉某甲询问高某甲原因,高某甲表示不是他所为,冉某甲便对戚某乙有了意见,当时就想打戚某乙。后来冉某甲和宗志超离开了3楼的VIP房间,10多分钟后,一服务员进入房间对王海军说5楼有人打架,房间的人一起赶到5楼看见宗志超、冉某甲、“东北”和戚某乙撕扯,旁边围了很多服务员在看,自己上前劝阻,双方相互推搡至电梯口时“东北”对着一名服务员踹了一脚,然后用拳头殴打,陈关通、朱胜、冉某甲参与了殴打,王海军和戚某乙等服务员上前将双方拉开,宗志超在走廊打了二名服务员的耳光,“东北”跟着宗志超殴打服务员。自己和王海军、戚某乙将双方再次拉开。后来听说高某甲等人在1楼大厅叫骂,自己赶去见宗志超、冉某甲、高某甲、杨某等人在KTV门前叫骂,后来有人报警,自己看他们不再叫骂便离开。次日听王海军说宗志超、冉某甲、高某甲等人再次去了“夜宴”KTV打人。3、曹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戚某乙、马某、戚某甲、万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4、现场照片。反映了现场的位置、状况。5、辨认笔录(1)高某甲辨认笔录。证明高某甲辨认出2014年1月28日凌晨在曹县“夜宴”KTV内殴打服务生的被告人宗志超。被害人戚某乙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戚某乙辨认出2014年1月28日凌晨在曹县“夜宴”KTV参与打架的被告人宗志超。被害人戚某甲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戚某甲辨认出2014年1月28日凌晨在曹县“夜宴”KTV参与打架的被告人宗志超。6、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本院(2013)曹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及(2014)曹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本院以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21日对被告人宗志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原判抢劫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同案犯冉某甲因本案已于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刑罚。(2)曹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破获案件及抓获被告人宗志超的过程。(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宗志超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7、被告人及同案行为人供述(1)冉某甲供述。供认2014年1月一天夜,自己与和宗志超、刘某丙、“老鸹”、“小义”、“小豹”、“小胜”、王海军等人在“夜宴”KTV三楼的一个房间唱歌,到夜里12点多钟,听说楼上有人打架,几人便上了楼,听服务员说高某甲在房间砸东西,自己便打电话给高某甲询问他是否砸坏了“夜宴”KTV的东西,高某甲否认。几人返回房间,不大一会儿,听说楼上打起来了,几人又上了楼,在上楼时自己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在楼上宗志超等人正打着,自己过去用脚跺戚某乙。宗志超等人殴打服务员,自己用啤酒瓶砸一个人,但没砸住。打过架后,自己与宗志超、“老鸹”、“小豹”、“东北”在街上转着玩,不大一会儿,高某甲给自己打来电话,说他咽不下这口气,要找王海军理论。自己与宗志超、“老鸹”、“小豹”、“东北”在曹县火车站路口接上高某甲、杨某再次来到“夜宴”KTV,在KTV门前见到几个服务员,宗志超、高某甲、杨某、“老鸹”、“东北”就去打服务员,因自己开车便没下车,临走时,自己摇下车玻璃,打了一个服务员两个耳光。(2)杨某供述。供认事发当晚9点多,朋友高某甲喊自己去“夜宴”KTV唱歌,开的是518房间,在那唱歌的有自己和高某甲、高某甲的女朋友及一个不认识的女子,后来冉某甲和“小志”过来喝酒。之后自己外出,回到房间后听到高某甲在骂,那时冉某甲和“小志”已离开。自己问高某甲咋回事,他没说原因,只说今天非得打“小志”。唱过歌,几人准备离开,高某甲把一个玻璃杯摔在桌子上,之后他又往地上摔了一个玻璃杯。走到518房间门口,高某甲对一个服务员说:“告诉你们大堂经理,我摔了两个杯子,就说是我高某甲摔的。”然后几人便下了楼,刚走到一楼,便被服务员拦下,说几人把点歌器弄坏了。高某甲对那个服务员说:“点歌器坏了是不,要是没坏,我今天就开车轧死你。”那个服务员听高某甲这么说,就没敢吭声,高某甲抽下腰带,用腰带抽那个服务员,抽到了那个服务员的腰上,之后又朝那个服务员踹了两脚。“夜宴”KTV的老板刘某丙赶来,自己和高某甲离开。高某甲将自己送回家不久又打来电话,说让自己去“夜宴”KTV。高某甲开车带着自己去了“夜宴”KTV,途中,高某甲说非得去找那个服务员,看看点歌器到底烂没烂。到了“夜宴”KTV门口,高某甲把车后备箱打开,拿出一个棒球棍交给自己。二人来到518房间所在的楼层,见那个拦着高某甲不让走的服务员正在楼梯口站着,高某甲就拉着他去518房间查看,到了房间后,高某甲问那个服务员哪个点歌器烂了,那个服务员指着点歌器下面的桌子说桌子烂了。高某甲对那个服务员说把“小志”叫过来。不一会儿,“小志”赶来,高某甲骂“小志”,“小志”也骂高某甲,之后二人打了起来,相互扔啤酒瓶,但是没扔到人。刘某丙赶来,把他们拉开,并让“小志”离开。高某甲便打电话给宗志超,让他过来打架。过了七八分钟,听到外面喊叫声,是宗志超的声音,接着外面就打了起来,刘某丙当时不让自己和高某甲出去,外面具体怎么打的自己不知道。过了五六分钟,王海军把自己和高某甲了拉到3楼的一个房间劝说,之后自己和高某甲就往外走,当时“小义”、宗志超、冉某甲、“老鸹”、“小胜”、“东北”、“小豹”、刘某丙还有几个自己不认识的人也都一块下楼,走到一楼大厅,高某甲又骂“小志”,骂了十几分钟,刘某丙又过来劝高某甲,劝不下来,后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自己一方的人离开。离开时,高某甲说:“不行,今天丢人了,得再找那几个人去。”高某甲开车拉着自己和二个女子又回到“夜宴”KTV西边的丁字路口附近,不一会儿,又过来两辆车,高某甲和冉某甲打了个电话就一起开车去了“夜宴”KTV。刚把车停在停车场,就见到说自己一方的人砸烂房间桌子的服务员,当时他和另外两个服务员在停车场给别人要台费,高某甲打了那个服务员两巴掌,随后自己和朱威、“东北”、高某甲就对那服务员拳打脚踢,自己打了他两巴掌,跺了他一脚,朱威一脚踢在那个服务员的脖子上,宗志超、刘某丙、冉某甲、“老鸹”打了另外的几个服务员,也是对他们拳打脚踢,打过后大家离开。(3)高某甲供述。供认2014年1月28日夜,自己在“夜宴”KTV518房间为女朋友乔燕楠过生日,后来朋友陆续离开,房间里剩下自己与女朋友乔燕楠、朋友杨某及乔燕楠的朋友姚倩,那时已是夜里12时许,几人继续唱歌,唱歌时自己把房间里的一个酒杯打烂了,四人准备离开KTV,走到大厅,KTV的一个楼层经理追出来说房间内的桌子烂了,不让四人离开,自己便与那个楼层经理吵了起来,自己往他屁股上踢了一脚。KTV的经理刘某丙和自己的朋友冉某甲一起到了大厅,他们问是不是自己把桌子弄烂了,自己予以否认。他们让自己在楼下等着,上去查看。后来冉某甲给自己打电话,让自己上楼查看。自己便与杨某一起上去,杨某上楼前还从自己汽车后备箱里拿了一只棒球棍。到四楼楼梯的时候,正好碰见那个说桌子被砸烂的服务员,自己便抓住他的领带,杨某扯住他的肩膀,让他跟二人一起去房间查看,当时还有几个服务员在后面跟着。到了五楼518房间以后,那个服务员指着点歌器下面的桌子说那张桌子烂了,自己见那张桌子上粘着一块胶布,那块胶布看着不是新的。自己感觉那服务员想骗自己,便与他吵了起来。此时,戚某乙和十几个服务员进来,戚某乙让赔偿损失,自己与戚某乙吵了起来,戚某乙朝自己扔来一个啤酒瓶,没有砸到自己,自己也往他那儿扔了一个啤酒瓶,也没砸到他,然后自己和戚某乙就打在了一起,杨某上前帮自己打戚某乙,打了一会儿就分开了,之后就在房间里对骂。过了一会儿,经理刘某丙过来,戚某乙骂的更厉害,被刘某丙推到外面去了。刘某丙劝自己不要再找事,桌子烂了也不用赔。自己表示桌子不是自己砸烂的,不能受这个委屈。然后自己便给宗志超打电话,说:“我在518房间呢,他们不让我走,非要打死我,你带着人上来看看。”自己与刘某丙说话时,听到宗志超在外面喊,戚某乙好像和宗志超对骂起来,自己要出去,刘某丙不让,也不让杨某出去。自己听到宗志超等人在外面与人打架的声音。过了五六分钟,外面就没动静了。又过了约五分钟,KTV的老板王海军过来,让自己和杨某下去。自己与杨某离开房间,在三楼最右边的一个房间,见到宗志超、冉某甲、“小义”、“小胜”、“老鸹”、“东北”、刘某丙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王海军让大家跟他下去,并说要调查桌子到底谁弄烂的。宗志超、冉某甲等人问桌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砸的,自己予以否认。冉某甲就领着自己等人一起去找戚某乙,没找到。自己便在大厅里骂。不一会儿,王海军和刘某丙过来,让自己一方的人离开。自己在KTV大门口与王海军说了一会儿话,此时派出所的警车过来,警察过来了解情况。刘某丙对警察说没事,是自己人在吵架。然后自己与宗志超、冉某甲、“小义”、“小胜”、“老鸹”、杨某、“东北”、刘某丙开车离开。自己驾车准备送杨某回家,途中自己说这事太憋屈,越说越来气。自己便又给冉某甲打电话说:“今天这事太委屈,咱再去找王海军说说。”冉某甲说行。大家约好在五金城南大门集合,自己与杨某先到那儿,凌晨2点多,冉某甲带着宗志超等人过来,大家一起开车去“夜宴”KTV。在门口溜了一圈没看到王海军和刘某丙的车,正好见戚某乙的表亲和两个服务员从KTV大门出来,他们正在帮助点歌员给客人要台费,戚某乙的表亲见到自己便往KTV里面走,杨某下车把他喊住,自己与“小胜”也下车过去。杨某撕着他的头发,自己往他脸上扇了三巴掌,踹了一脚,“小胜”也扇了他几巴掌。打过那个人以后,自己见宗志超、冉某甲、“东北”、刘某丙、“老鸹”在路边打一个服务生。自己见还有一个服务员在那里要台费,就过去撕住他的头发,和“小胜”、杨某往他脸上扇巴掌。然后大家离开。(4)宗志超供述。供认事发当晚,自己和冉某甲、刘某丙、陈关通、“小义”、“小豹”、“小胜”、“东北”、王海军等人在曹县“夜宴”KTV3楼一房间唱歌,期间,高某甲给自己打电话说他在楼上被戚某乙打了,让自己上楼帮他打架,自己在4楼遇见戚某乙,自己问他高某甲在哪儿?戚某乙没有理会,自己朝戚某乙面部打了一拳,旁边的服务生见状,便上前打自己,厮打时,刘某丙、陈关通、“东北”、冉某甲、“小义”、“小胜”、“小豹”过来殴打戚某乙和那些服务生。KTV的服务生见自己一方来人后就站着不动了,因这些服务生帮戚某乙打了自己,自己就打那些服务生的耳光,“东北”也跟着打了那些服务生的耳光。后来自己一伙人去了1楼大厅,派出所的人赶来,KTV的老板对出警人员说是店里内部的事,已解决。自己和陈关通、冉某甲、“小豹”、“东北”、刘某丙便离开。后来冉某甲还要殴打戚某乙,自己和陈关通、冉某甲、“小豹”、“东北”、刘某丙再次来到“夜宴”KTV与高某甲、杨某等人汇合,再次殴打了“小宇”等一些服务生。上列证据,供证基本一致,被告人宗志超当庭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宗志超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志超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多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宗志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寻衅滋事罪,系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宗志超所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并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其刑罚。根据被告人宗志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志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竑朴审 判 员  齐兴业人民陪审员  邓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