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金国良与骆雪飞、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良,骆雪飞,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23号原告:金国良。被告:骆雪飞。被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雪飞。原告与被告骆雪飞、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至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骆雪飞因需要资金,从2009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115万元,2014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骆雪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115万元,月利率为1.5%,借期一年并由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期届满后,被告骆雪飞未按约还款,被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国良借款本金1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上述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166元,减半收取8583元,由被告骆雪飞负担,被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