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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党觉新申请执行李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474-1号申请执行人彭XX,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高陵县东方红路。被执行人李XX,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高陵县东方红路。本院在执行彭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居住,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车号为陕A327**福克斯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申请人尚有债权25300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07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其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