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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15年1月11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月26日该裁决因明显不当被撤销,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到张某经营的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229号千禧烟酒店,趁无人之机,窃得店内的硬中华香烟1条、30元面值的电话充值卡15张,合计价值人民币810元。2、2015年1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到张家港市金港镇天台南路颐晟阁茶楼,趁无人之机,窃得孙某放在该茶楼大厅茶几上的“LV”挎包1只,内有“LV”钥匙包1只、“LV”钱包1只、“登喜路”名片包1只、“苹果”鼠标1个、“苹果”充电器1个、“WANLIMA”卡包1只、“CHANEL”香水2瓶、“Kingston”U盘1个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350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160元。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孙某的陈述、证人钱某的证言、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案件查破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给被害人张雪妹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