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张保科,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马周存。被执行人张保科,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陈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张保科、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在你处的保证金十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绍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