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执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润林、王现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润林,王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1037-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润林。被执行人:王现龙。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润林、王现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6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润林、王现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润林父亲王军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凤 才执行员 何 爱 龙执行员 汪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