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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执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润林、王现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润林,王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1037-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润林。被执行人:王现龙。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润林、王现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6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润林、王现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润林父亲王军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凤  才执行员 何  爱  龙执行员 汪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