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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委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夏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夏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委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杨东杰,首席执行官。被执行人:夏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夏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建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建国至今未履行。2013年5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夏建国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亭小区52栋1楼3号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夏建国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亭小区52栋1楼3号(建筑面积68.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昌9917004)房屋。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