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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谢玉英、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丹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玉英,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丹棱县。被执行人: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4)乐市三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99014.19元以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1372.11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律师费1854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4)乐市三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