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孙长平、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英,孙长平、陈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英。被执行人孙长平、陈淑珍。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30万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