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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全与被告张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张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周全(常用名周权),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发,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清,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周全与被告张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轩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全诉称,被告为经商所需,2013年1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给付利息。现原告急需用钱,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答应给。但至今分文未给。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并返还本金。被告张玉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被告张玉清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并为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月利率1.5%。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的欠条一枚在卷佐证,该欠条复印件在应诉时已经向被告送达,举证期限内其未提出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玉清在原告周全处借款并为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欠款。原告主张的月利率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周全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3年1月1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被告张玉清负担。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