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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法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4)花法执字第179-1号王金莲与王贵青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莲,王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法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莲,女。被执行人王贵青,男。关于申请人执行王金莲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贵青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王贵青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莲医疗费5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得案款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湘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