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刘珍妮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刘珍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9号附27号物业办公室。负责人高黎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殿清委托代理人安良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珍妮委托代理人郭士金,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珍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4月8日审理了本案,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殿清、安良华;刘珍妮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士金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珍妮曾用名刘英。2010年8月18日,新东福花园小区选举新一届业委会成员,并确定陈殿清为主任。2011年3月20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重新明确业委会成员分工,推选高黎明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至今。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刘英(乙方)于2004年3月18日,签订娱乐室移交手续,约定刘英将其商务中心的娱乐场所经营权及相关设施转让给业主委员会,共计人民币2400元,自2004年3月18日起,并附移交设施清单。审理中,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重庆新东福花园小区内存在一个商业服务中心,位于小区紫烟阁,另存在挂牌名为会所的商业用房,刘珍妮现在会所内的部分用房中经营棋牌茶生意。重庆新东福小区花园内会所至今无房屋权属登记。一审庭审中,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举示2002年5月15日《关于新东福花园小区内会所、游泳池、网球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情况的答复》一份,载明:1、已入住的业主在支付购房款的同时,已同时交纳公共配套费是事实,初步统计至少在1500万元以上;2、小区内的会所,游泳池、网球场等确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3、现办理小区房屋产权涉及问题太多,暂不能办妥,在今后最终处置这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时,首先应尊重以上事实。如经政府有关部门查证,小区业主已交纳了1500万元以上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最终产权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该答复加盖有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印章。还举示2003年12月25日《委托并承诺书》一份,载明:根据本公司在销售住房过程中,有关将会所、游泳池、网球场等给各业主作为花园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承诺,如今后涉及到以上公共配套建筑的拆迁赔偿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一律委托你委作为第一受益人负责解决,该材料也加盖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一审庭审中刘珍妮举示2001年12月15日《重庆新东福花园商务中心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一份,载明:重庆市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统一将新东福花园内商务中心的两间大门内会所整体经营场地出租给刘英,租赁期限:2001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该材料加盖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刘珍妮另举示2002年9月19日《赔偿协议》一份,载明:鉴于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出售给刘英的新东福花园归云阁3-2单元9-2中存在严重建筑质量问题,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在刘英不知晓的情形下,以刘英的名义向工商银行江北支行按揭房款,给刘英造成严重的金融信用损失,刘英以现金底款方式付完房款,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以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单价,作为刘英的损失补偿,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补偿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会所平街二楼室内面积380平方米做价38万元抵偿给刘英;2、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将归云阁底楼车位一个,会所底楼车位5个做价3万元抵偿刘英,车位位置由刘英自选;3、会所平街二楼的洗手间与网球场共用;4、刘英将继续按照司法程序起诉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假按揭,给刘英带来的信用影响;5、本协议生效后,刘英不再向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追究会所购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刘英承诺不再追究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所出售房屋责任问题。该协议加盖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刘珍妮举示2002年11月9日《确认书》一份,内容为: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因欠刘英购卖的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新东福花园归云阁9-1购房款肆拾壹万元和打伤刘英赔偿费及医疗费叁拾伍万元整,共计差欠刘英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经过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和刘英协商,达成了协议。现确认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以新东福会所平街层包括小厅在内的套内面积427平方米及二层177.9平方米房屋共计604.9平方米抵偿给刘英。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与刘英双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就此了结。该材料加盖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刘珍妮还举示2003年8月《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因业主刘英自购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后,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长期不能登记发证等),经双方自愿协商后,开发商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小区的会所,部分经营权交由刘英独自经营进行补偿。该材料也加盖的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另查明,2005年3月31日,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接受200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限期内补办年度检验,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举示《关于新东福花园小区内会所、游泳池、网球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情况的答复》等证据证明会所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就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的答复和承诺内容看,仅载明会所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并未明确产权归属。庭审中双方对会所所有权也存在争议,且会所所有权的归属涉及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应先确认其享有会所所有权,才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在会所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提出会所为业主共有并要求会所占用人刘珍妮返还原物及收益,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对其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给上诉人的《答复》和《承诺书》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公共设施产权确认的表现形式,其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公共设施产权确认真实意见的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会所产权归属明确,被上诉人私自占有业主的公共设施,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应当依法返还小区会所,赔偿业主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刘珍妮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举示《关于新东福花园小区内会所、游泳池、网球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情况的答复》及《委托承诺书》,仅载明会所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并未明确产权归属,且刘珍妮举示的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赔偿协议书》、《确认书》、《补偿协议》以及《租赁合同》,又载明了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已将该小区会所租赁和抵偿与了刘珍妮,因此本案涉案小区开发商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针对小区会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前后矛盾,涉案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尚存在争议。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举示的《关于新东福花园小区内会所、游泳池、网球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情况的答复》及《委托承诺书》不能视为开发商通过合同的形式将会所作为了小区的共有部分。故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称《关于新东福花园小区内会所、游泳池、网球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情况的答复》及《委托承诺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公共设施产权确认的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会所所有权的权属涉及重庆新东福实业有限公司权益,因此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未明确享有会所所有权的情况下,要求会所占用人刘珍妮返还原物及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上诉人新东福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全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