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菏泽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顺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顺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顺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顺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顺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965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思颢审 判 员  胡大鹏人民陪审员  马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