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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为国与余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为国,余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周为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银城,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勤,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5万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余勤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0525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俊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