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史慧芳与蔺二维、韩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427-1号申请执行人史慧芳,女。被执行人蔺二维,男。被执行人韩桂,女。申请执行人史慧芳与被执行人蔺二维、韩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桂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桂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