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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孙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