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越诉被告陈安龙、郭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越,陈安龙,郭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徐海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安龙,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晓丽,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海越诉被告陈安龙、郭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青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安龙、郭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陈安龙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被告郭晓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安龙仅偿还原告借款115000元,余款185000元至今未清偿完毕。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均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依法判令:1、被告陈安龙偿还原告借款185000元;2、被告郭晓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陈安龙、郭晓丽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原告作为出资人,被告陈安龙作为借款人,被告郭晓丽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原告向被告陈安龙提供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4月19日,借款用途是购服装;2、被告郭晓丽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安龙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显示其收到原告300000元。二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对还款方式进行了具体约定。2014年2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安龙支付55000元,次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安龙支付200000元。原告当庭陈述,2014年2月20日,其银行卡上的存款不够,当天以现金形式又支付给陈安龙45000元,原告认可二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二被告对于剩余借款未予偿还,引起双方争讼。另查明,原告提交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显示二被告于200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分别为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龙一派服饰店,被告陈安龙系经营者,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2012年度进行验照盖章;郑州市金水区安龙一派服饰张家村店,被告郭晓丽系经营者,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2012年度进行验照盖章。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安龙向原告借款,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陈安龙作为借款人,被告郭晓丽作为保证人,签订有《借款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陈安龙借款300000元,被告陈安龙出具有《收据》一份,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责任。原告认可二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陈安龙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8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晓丽在《借款协议》中表示愿意为被告陈安龙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郭晓丽应对被告陈安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安龙、郭晓丽缺席,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安龙偿还原告徐海越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元;二、被告郭晓丽对被告陈安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56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陈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