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红治与宋新会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治,宋新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陈红治,男。被告宋新会,女。原告陈红治与被告宋新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红治不能提供被告宋新会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宋新会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宋新会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红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以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