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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陆振兰与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振兰,陆新昌,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陆振兰。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新昌。被告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振平。委托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法定代表人龚平。委托代理人袁振平。委托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振兰诉被告陆新昌、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逸家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崔逸家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