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玉梅,蒋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窦玉梅,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胜二,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71108319。被告:蒋红伟,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市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窦玉梅诉被告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胜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红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玉梅诉称:2013年12月13日,被告蒋红伟从原告窦玉梅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经原告窦玉梅多次催要,被告蒋红伟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蒋红伟返还原告窦玉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蒋红伟承担。原告窦玉梅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窦玉梅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蒋红伟向原告窦玉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被告蒋红伟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窦玉梅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窦玉梅所举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窦玉梅与被告蒋红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12月13日,被告蒋红伟以其从银行的贷款到期需要还款为由,向原告窦玉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口头承诺二十天归还。被告蒋红伟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窦玉梅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蒋红伟,2013年12月13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窦玉梅多次催要此笔借款,被告蒋红伟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窦玉梅与被告蒋红伟自愿成立借贷关系,有被告蒋红伟出具的借条相佐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蒋红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抗辩权。故原告窦玉梅要求被告蒋红伟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窦玉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蒋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晓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