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臧军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916号罪犯臧军,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泽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军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检察员张子洲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镇江监狱指派警官黄致中、陈小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臧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清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认为,该犯罚金11万元及赃款335万元未履行,且该犯系另罪十年以上,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臧军的悔罪书证实,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对法律的无知、在道德观念上的谬误,使自己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确有悔罪认识。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臧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臧军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臧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另罪十年以上且没有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军的徒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5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