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远亮与张吉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吉波,张远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远亮。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小安,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张吉波因与被上诉人张远亮、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01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张吉波以已与被上诉人张远亮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吉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上诉人张吉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高中日审判员 陈克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