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占学诉裴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学,裴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李占学,藁城区人。被告:裴志强,藁城区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占学诉被告裴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占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金中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