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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立杰与李鲁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杰,李鲁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杰。被执行人李鲁鲁,工人。本院在执行张立杰与李鲁鲁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百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