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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传兵与陈家雨身体权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兵,陈家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00号原告:刘传兵,男,汉族,淮南市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新一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家雨,男,汉族,淮南市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新一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兵与被告陈家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传兵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岭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