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詹华磊,谭世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周家坝天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魏泽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镜羽,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娟萍,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世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詹华磊。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子出租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世材、詹华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天子出租车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子出租车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