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宾路支行与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隆升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隆升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宾路支行,王学东,孙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13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隆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212号。法定代表人郭蕴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宾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晋阳街8号。法定代表人马钰,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东,男,汉族,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玲,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迎泽区。上诉人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3)小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9528.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锡文审判员 刘补年审判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