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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庞拥军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拥军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460号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号。法定代表人:田照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福庆,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拥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再审申请人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庞拥军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博地公司申请再审称:砸坏庞拥军汽车的彩钢板属于安阳建力集团等三家企业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庞拥军的经济损失不应该由博地公司承担,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庞拥军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正确,请驳回博地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庞拥军的汽车被博地最佳西方国际酒店工地中的彩钢板砸坏,而博地公司提供的与安阳建力集团等三家企业的建设施工合同尚不足以证明掉落的彩钢板属于安阳建力集团等三家企业所有,博地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开发商是该建筑的所有人,生效判决判令博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博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