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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芝兰、王志坚与王涛、张晓燕财产损害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张晓燕,马芝兰,王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民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燕。委托代理人王涛(系张晓燕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芝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坚。委托代理人马芝兰(系王志坚之妻)。原审情况:马芝兰、王志坚诉称,两人系夫妻关系,系本市天宁区博爱路155号302室业主;张晓燕与王涛系402室业主。2013年10月6日晚,其回家后发现家中房间屋顶严重漏水,因王涛家中无人,马芝兰报警。双方及警察进入402室后发现,302室屋顶漏水系因402室卫生间大量积水并渗漏所致,后402室将管道疏通后才停止漏水。本次漏水造成其家中物品损坏,房屋线路故障、墙面损坏,无法居住,外出租房。因与张晓燕和王涛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房屋电路、墙面、地板等维修费用(暂计500元);2、因房屋无法居住而外出租房的租金损失(以2200元/月,自漏水之日起计算至修复后可以居住之日止);3、物品损失13000元(详见清单);4、诉讼费用由张晓燕与王涛承担。马芝兰、王志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产权证,证明马芝兰、王志坚的主体资格;2、租房合同及收条,证明因房屋漏水影响后无法居住,马芝兰、王志坚外出租房的租金损失;3、手写损失清单,证明马芝兰、王志坚家中物品的损失;4、照片,证明漏水情况发生后,马芝兰、王志坚家中受损的情况。王涛、张晓燕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无异议;2、无异议,但租金较高,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价格、应在1000元/月左右;3、清单所列损失物品无异议,但其中打印一体机市场价在1800元左右,且马芝兰、王志坚已经使用三年,主张3000元过高;插座市场价约30元,主张160元过高;外出住宿与租房的租金损失重复,不应主张;对其他物品的价格无异议;4、无异议。王涛、张晓燕辩称,两人系夫妻关系,系本市天宁区博爱路155号402室业主。2013年10月6日晚上家中积水并渗漏至马芝兰、王志坚家中的情况属实,但其家中自9月30日起已经无人居住,也未用水,其家中积水系因下水总管道堵塞,楼上住户用水排至总管道堵塞点后无处下排,再从其家中地漏渗出并淤积所致,王涛、张晓燕本身受害者。因此,总管道堵塞点以上的所有住户都应当为此次损失承担责任。王涛、张晓燕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了如下证据:1、202室业主出具的证明,证明漏水事件发生时其家中无人居住,未用水,水龙头等设施完好;2、车票打印单、用电记录,证明漏水前后其家中无人居住;3、管道疏通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收据,证明漏水事件发生后,王涛、张晓燕及时进行了处理,避免损失扩大;4、2012年管道疏通回访单,证明在2012年502室也发生过类似事件;5、损失清单,证明王涛、张晓燕在漏水事件中的损失。马芝兰、王志坚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无异议,但不能因家中无人就免除责任;2、意见同1;3、无异议,但疏通管道是在漏水一个小时以后的事,不能免除责任;4、与其无关,王涛、张晓燕可以向责任方主张;5、意见同4。原审查明,马芝兰、王志坚系夫妻关系,系本市天宁区博爱路155号302室业主;王涛、张晓燕系夫妻关系,系本市天宁区博爱路155号402室业主。2013年10月6日晚11时许,马芝兰、王志坚发现家中房间屋顶漏水,遂与王涛、张晓燕联系但未果,后马芝兰、王志坚通过110报警与王涛、张晓燕取得联系。经双方及在场民警现场查看,王涛、张晓燕家中卫生间积水,并渗漏至原告家中,造成马芝兰、王志坚家中墙面、天花板、地板及部分物品受损。后王涛、张晓燕通知管道疏通人员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对屋内积水进行了清理,漏水情形随即消除。因与王涛、张晓燕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马芝兰、王志坚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因认为漏水系楼上住户用水共同导致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王涛、张晓燕于2013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本市天宁区博爱路155号502、602、702室的业主作为被告。王涛、张晓燕并于同年12月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法院鉴定部门于同年12月23日以“一、该案件申请人说明是管道堵塞引起402室家中积水,老住宅的室内防水措施不到位,导致302室家中渗漏,事实清楚无须进行漏水原因鉴定;二、因管道堵塞引起402室内进水的原因已经消除,鉴定单位无法进行测试做出鉴定报告”为由,退回了王涛、张晓燕的鉴定申请。故对于被告要求追加楼上其他住户为王涛、张晓燕的申请,法院未予准许。漏水事件发生后,因电路等设施损坏,房屋无法居住,原告外出租房居住。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通知马芝兰、王志坚自行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马芝兰、王志坚于2014年1月17日提供维修费收据及维修清单,证明花费维修费用2300元。王涛、张晓燕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应当由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维修,且电路维修费用过高、更换地板面积过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产权证、照片、维修费收据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系因被告家中积水后渗漏至马芝兰、王志坚家中,造成马芝兰、王志坚财产损失,王涛、张晓燕应当对马芝兰、王志坚的损失进行赔偿。王涛、张晓燕称积水系公共管道堵塞致污水无处下排并淤积在王涛、张晓燕家中所致,相关责任应由楼上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马芝兰、王志坚的损失,马芝兰、王志坚提供的在派出所协调时所列的损失清单载明:1、卷发棒160元、按摩器500元、苹果耳机280元、插座160元、办公桌1000元、打印一体机3000元(原价5000元,已折旧)、床5000元(原价7800元,已折旧)、衣服160元、被子等1000元;2、天花板420元、地板1400元;3、装修外出住宿3000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18080元,自愿按70%,即12656元计算,且自10月7日起住宾馆花费600元,上述费用合计13256元,按13000元主张。马芝兰、王志坚另主张电路维修费500元,以及自漏水之日起按2200元/月计算的租金损失。王涛、张晓燕对清单所列的损失物品无异议,对除打印一体机、插座外其他物品的价格无异议,王涛、张晓燕同时认为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约1000元/月,且外出租房的租金损失与住宿费用不可兼得;马芝兰、王志坚同意打印机一体机按王涛、张晓燕认可的1800元计算,放弃插座费用,放弃清单所列外出住宿费用,同意租金按1000元/月计算。据此,双方确认的物品损失为:卷发棒160元、按摩器500元、耳机280元、办公桌1000元、打印一体机1800元、床5000元、衣服160元、被子等1000元,合计9900元,按70%计算为6930元,应由王涛、张晓燕赔偿。马芝兰、王志坚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马芝兰、王志坚清单所列的天花板、地板费用与实际维修的费用重复,不应兼得,应以实际维修费用为准,结合漏水造成马芝兰、王志坚房屋损坏的客观状况以及维修清单、维修费收据,法院对马芝兰、王志坚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2300元予以支持。漏水事件发生后,在与王涛、张晓燕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形下,马芝兰、王志坚应当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结合房屋损坏的客观情况、维修的工作量以及墙面、地板装修后需适当通风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马芝兰、王志坚的外出租房期间为三个月,对于相应的租金损失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因马芝兰、王志坚怠于维修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外出住宿费用,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王涛、张晓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芝兰、王志坚物品损失6930元、维修费用2300元、外出租房的租金损失3000元,合计12230元。二、驳回马芝兰、王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马芝兰、王志坚负担7元,王涛、张晓燕负担118元。上诉人王涛、张晓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生渗水时在国庆假日期间,上诉人均不在家,据民警开门之后的情形看,自家水龙头均处关闭状态,而渗水的水源从卫生间的地漏渗出,属落水总管道堵塞,系502、602、702三户居民使用水时引起总管道不畅通,从卫生间地漏溢出,上诉人并非加害人,原审认定上诉人承担加害我损失与实际情形不符。二、鉴于实际使用水源的是502、602、702室,法院应认定上述三户均应承担损失。原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上述三户为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其他损失计算上也存在不当,二审中,被上诉人马芝兰、王志书面答辩认为:一、本次渗水事故系402居住户直接渗水至302,从事实状态看,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追加502、602、702住户作为被告与被上诉人无关,二、损失赔偿被上诉人已作让步。三、被上诉人认为造成损失的是402住户,直接渗水原因所致。二审中,对原审查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据202住户赵惠芬及负责疏通管道的李锋春证言,渗水是从卫生间地漏溢出,形成对302的渗漏。据此,基本可以确定发生管道堵塞的区域在三、四层楼之间,期间可以认定的是402住户并未使用水源。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二焦点事实:一、上诉人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涉案物损赔偿数额是否恰当。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据当时发生渗水现场勘察、上诉人及在场人的陈述,本案302住户因渗水发生物损,其原因是402住户从卫生间地漏溢出渗水对302的形成渗漏。依据《侵权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坏他人利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水源,但上诉人对其家庭使用及公共使用的涉水管道负有管理义务,即使如上诉人所言系共同管道发生堵塞而渗水,因渗水的直接原因是从402住户地漏溢出,上诉人同样负有赔偿义务。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堵塞渗水存在其它原因,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全面列举了其具体损失,上诉人亦逐一进行了抗辩,针对上诉人抗辩具体损失物件价格,原审之中已酌情已予扣除,并在总赔偿价值中以70%认定。经二审审查该赔偿数额认定符合实际。综上,上诉人王涛、张晓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才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上诉人王涛、张晓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