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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海林诉王洪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王洪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张海林,男,住敖汉旗。被告王洪斌,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林与被告王洪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