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赤峰凯昌置业有限公司、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某,赤峰凯昌置业有限公司,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金某,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赤峰凯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水榭花都B488号楼0101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原审被告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法定代表人钱某,经理。原审原告金某与被告赤峰凯昌置业有限公司、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4)松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董德义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田雅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