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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5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屠立峰与徐生坤、杭州千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屠立峰,徐生坤,杭州千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593-4号申请执行人申屠立峰。被执行人徐生坤。被执行人杭州千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坤。申请执行人申屠立峰与被执行人徐生坤、杭州千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生坤、杭州千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立峰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91777.78元及后续利息(被执行人杭州千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1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31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千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500万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徐生坤继续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生坤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生坤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徐生坤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徐生坤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屠立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生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5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屠立峰如发现被执行人徐生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