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燕建红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建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建红,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渠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建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建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2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燕建红到福州市仓山区横三号路金山工业区生活配套房路边,将约0.8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卖给池某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公安机关随即抓获被告人燕建红,当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及毒资。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燕建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建红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燕建红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燕建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本案系运用特情引诱而侦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燕建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三、在案扣押的深圳摩天时代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雪闽 微信公众号“”